甲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乙股份公司货款不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09-03-15  13

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乙股份公司货款不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某连续持有乙公司1%的股份已达 3个月,张某有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
B、王某、李某、于某连续合计持有乙公司1%的股份已达1年,三人有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
C、乙公司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未提起诉讼的,王某、李某、于某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
D、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乙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王某、李某、于某三人有权不向监事会请求,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

答案1

解析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的,才能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A选项中张某连续持有公司1%的股份只有3个月,所以张某无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B选项中王某、李某、于某连续合计持有乙公司1%的股份已达1年,所以三人有权要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未提起诉讼,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情况紧急的,三人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BCD选项均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QI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