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0日,农哲电子厂与大钟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400万元,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1998年4月20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固定资产。1997年5月 20日大钟农工商总公司为农哲电子厂出具不可撤销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保证期限直至借

admin2008-12-16  28

问题 1997年5月20日,农哲电子厂与大钟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400万元,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1998年4月20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固定资产。1997年5月 20日大钟农工商总公司为农哲电子厂出具不可撤销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保证期限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为止。1998年4月20日,因电子厂未还借款,信用社告上法庭。
  请问:

选项

答案可以。《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电子厂变更借款用途,信用社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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