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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卷二第17题)村民钱某与村办食品厂共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新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钱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第17题)村民钱某与村办食品厂共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新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钱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
2018-06-27
51
问题
(2011年卷二第17题)村民钱某与村办食品厂共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新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钱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美新公司从其依法成立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美新公司对钱某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C、美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由钱某、食品厂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
D、钱某和食品厂对美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B
解析
A.C.D.《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选项C、D错误.不符合题意。
B.《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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