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二人决定自主创业,于是合伙出资20万元成立了“宏志电子用品商店”,主要出售电子词典、MP4等电子产品。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期满后,二人均可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获收益35万元,二人对如何分配利益发生纠纷,于是

admin2016-01-16  50

问题 小王和小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二人决定自主创业,于是合伙出资20万元成立了“宏志电子用品商店”,主要出售电子词典、MP4等电子产品。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期满后,二人均可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获收益35万元,二人对如何分配利益发生纠纷,于是于2009年5月8日到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A、B、C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组成后通知当事人,法院受理后遵循当事人的意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A独任审理。小王和小刘均委托了律师,被告小刘的律师提出当庭举证有困难,要求给予举证期限。小王和小刘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为20天,审判员A予以同意。6月4日开庭审理时,审判员A宣布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为了快速审理,有关向当事人宣布诉讼权利的程序就免去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同学情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对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A审判员遂就该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即生效。6月7日,原告以该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5日,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原告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制作调解书。被告认为调解书中没有就有关事实认定、判决理由进行详细说明,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予以补正。
依据以上案例,请回答:
本案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约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本案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约定不正确。依据《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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