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

admin2021-10-25  39

问题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生而与之进行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2011一法专一37)
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与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多人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犯罪主体只能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甲、乙二人共谋后从事题干中的行为,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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