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李四、李三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admin2008-12-16  28

问题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李四、李三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选项

答案属于添附行为。因为房屋并不属于李四、李三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解析 对于第四个问题,所谓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加工三种行为的统称。因添附丧失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本案中李四、李三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安装水管等行为系在他人所有物之上进行的增添价值的行为。如果房屋所有权归李四、李三夫妇,则无所谓添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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