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为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具体份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因而就全部债务要求甲承担。甲承担该债务后,其( )。

admin2010-02-03  26

问题 甲、乙两人为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具体份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因而就全部债务要求甲承担。甲承担该债务后,其(    )。

选项 A、只能向丙追偿
B、可以向丙追偿,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一半债务
C、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债务
D、不能向乙追偿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连带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没有约定保证具体份额,应认定为连带责任。该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IF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