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马某(19岁)和李某(17岁)两人是同班同学,二人都不好学习。一日,马某发现学校附近有一个建筑工地里堆放着许多电缆,且看管不严,便打起了偷电缆卖钱的主意。马某将此想法与李某商量,二人一拍即合。为保证偷得电缆后顺利脱手,二人在行动之前专门去了一个五金商

admin2008-12-16  40

问题 案情:马某(19岁)和李某(17岁)两人是同班同学,二人都不好学习。一日,马某发现学校附近有一个建筑工地里堆放着许多电缆,且看管不严,便打起了偷电缆卖钱的主意。马某将此想法与李某商量,二人一拍即合。为保证偷得电缆后顺利脱手,二人在行动之前专门去了一个五金商店打听是否收购电缆。五金店老板许某一看二人神情,便已心领神会,但故意不动声色,只装作不知情。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谈妥了收购价格。因见马某和李某年少,在二人离开时许某特意叮嘱,晚上12点之后才能送货过来。马某和李某当天晚上就开始了行动,因恐人少行动太慢,马某又叫上了表弟夏某(15岁)帮忙望风。三人偷得电缆后,在送往五金店的途中被几名巡逻的警察发现。警察偷偷跟踪至五金店外,趁双方交易时即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马某和夏某二人为了逃跑,用铁棍将其中一名警察打成重伤。
  问题:

选项

答案虽然马某、李某和夏某二人一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三人中仅马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而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行为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在与马某和李某一同实施盗窃行为时只有15岁,按照《刑法》上述规定,盗窃行为不属于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故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与马某和李某二人的共同犯罪。李某在犯罪时虽只有17岁,但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李某的盗窃行为构成了犯罪。同时,李某与马某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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