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

admin2014-12-09  23

问题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桌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并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杆件有关的财物。

解析 ①《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②本题中,王某与甲公司对客车约定所有权保留,尽管甲公司是客车的所有权人,但根据民法原理,王某对客车也享有期待权。故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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