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卷一第63题)外国某公司甲拟请求宣告中国公民乙的发明专利权无效。乙申请专利时全权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丙。由该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丁办理了专利申请事宜。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40

问题 (2006年卷一第63题)外国某公司甲拟请求宣告中国公民乙的发明专利权无效。乙申请专利时全权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丙。由该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丁办理了专利申请事宜。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专利代理机构丙可以接受甲的委托,并可以委派专利代理人丁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B、甲可以自行办理有关无效宣告请求的手续并参加无效宣告程序
C、专利代理机构丙可以接受甲的委托,但应当委派除丁以外的其他专利代理人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D、专利代理机构丙不得接受甲的委托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答案D

解析 A.C.D.民法理论中对代理权的限制就包括“禁止双方代理”。《专利代理条例》第10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由于“专利代理机构”才是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故不论是否委派代理人丁,丙均不能代理。故选项A、C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B.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如果外国公司甲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则不可以自行办理有关无效宣告请求的手续。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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