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8

问题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扣留属于为了预防醉酒的人发生危险或产生威胁而实施的暂时性人身限制。符合行政强制措施预防性的特征,所以应该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故A选项错误。   
B选项当选,C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扣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甲县法院属于原告所在地法院中的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乙县法院属于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两者都具有管辖权。   
D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必须有利害关系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扣留行为并没有增加宋某的亲戚的义务或者减少他的权利,因此宋某的亲戚与本案中扣留行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不能成为案件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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