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57题)

admin2017-03-14  34

问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57题)

选项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无权占有的效力。所谓无权占有,是与有权占有相对的,它们是依据本权所作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如所有权、质权、债权等,对物进行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区别意义是: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而有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对于本权人享有抗辩权。《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因此,甲属于笔记本电脑的所有人,乙属于笔记本电脑的质权人,丙属于笔记本电脑的直接占有人,由于丙占有电脑是因为乙无偿借给丙使用的,因此丙属于有权占有。而丁是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的,因此,丁占有电脑属于无本权的占有。甲作为所有人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丁返还电脑,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乙作为质权人,也属于权利人,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丙作为有权的直接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错误的,虽然丙欠丁的钱不还,但是丁应当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请求丙返还,在丙拒不返还时,可以诉请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来抵债。                                                                                                                   [陷阱点拨]  本题陷阱是《物权法》第43条中对“权利人”的理解。在这里的权利人包括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可以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他物权人、依据合同内容可以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合法占有人。比较有迷惑性的是D选项,丁对电脑的占有属于偷窃,因此并不是合法的占有人。此处不仅考查了偷窃占有动产时无权占有的性质,而且考查了私力救济的适用条件,即私力救济的必须是在不能及时适用公力救济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考生在这里很可能迷惑于题目中给出的“丙欠丁钱未还”这一条件,而认为丁的占有属于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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