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admin2007-04-02  44

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选项 A、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B、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C、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案A

解析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在未被撤销之前,该合同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三种,即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见A为正确选项。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明显,C、D选项分别属于上述(一)和(四)项的情形,应属于无效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B选项中的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外,《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但不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综上,本题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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