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一第94题)甲拥有一项X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向法院起诉乙制造的产品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以下哪些可以作为乙不侵权抗辩的理由?

admin2018-06-28  6

问题 (2016年卷一第94题)甲拥有一项X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向法院起诉乙制造的产品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以下哪些可以作为乙不侵权抗辩的理由?

选项 A、乙用于制造X产品的设备是以合理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的
B、乙在甲申请专利之前自行完成了研发并开始制造X产品
C、乙就其所制造的产品拥有自己的专利权
D、乙有证据表明其生产的X产品属于现有技术

答案B,D

解析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A.制造产品的设备来源合法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这不构成侵权,选项A构成侵权,不符合题意。
    B.在专利申请之前完成研发属于在先使用抗辨,选项B不构成侵权,符合题意。
    C.虽然乙拥有自己的专利权不代表其不侵犯甲的专利权,选项C构成侵权,不符合题意。
    D.属于现有技术抗辩,选项D不构成侵权,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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