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2012—卷二—68,多)

admin2014-04-02  24

问题 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2012—卷二—68,多)

选项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这些特殊情形包括:(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Z)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因此,选项A、B、C为正确选项。选项D不当选。   
此类型的题目没有难度,纯粹记忆法条,不过很多考生误选了D,因为聋哑人在刑事诉讼中确实属于被关照对象,比如“应当”为其找翻译,聋哑人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聋哑人还必须强制辩护,但是在监视居住问题上,没有规定聋哑人。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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