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与苏××二人因常去某市蔬菜批发站卖菜而熟识,后来两人成为好友常为某些蔬菜的栽培和种植交流经验。1990年6月5日,贾××与苏××又在蔬菜批发站相遇。二人遂相约去苏××家小酌。贾××到苏××家后,看到苏××家院中停放着一辆崭新的机动三轮车,贾××即向苏

admin2012-05-15  23

问题 贾××与苏××二人因常去某市蔬菜批发站卖菜而熟识,后来两人成为好友常为某些蔬菜的栽培和种植交流经验。1990年6月5日,贾××与苏××又在蔬菜批发站相遇。二人遂相约去苏××家小酌。贾××到苏××家后,看到苏××家院中停放着一辆崭新的机动三轮车,贾××即向苏××打听价格高低及车辆的性能。苏××为炫耀自己的车技,开动机动三轮车,带贾××出去到公路上兜风。回来后在院中停车时,因误踩油门,车撞在院墙上,把墙撞倒,苏××头被撞伤,贾××从车上被摔到地上,造成脚踝骨粉碎性骨折,头被撞破,并当场昏迷,三天后方醒,但仍伴有头痛等后遗症。在某市一家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贾××花去费用计6000元。苏××为其支付了2000元费用。贾××出院后,在家休息期间,苏××常去探望。贾××也未向其要求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4000元和出院后继续治疗的费用。1990年至1991年间,苏××时常自己协同其妻子一起来贾家,购买一些营养品,在1991年5月,又送来1500元医疗费。但在1992年3月5日,贾××向苏××要求,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500元和出院后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计800元。苏××称自己一直在为贾××支付一些营养费,不愿再支付贾××提出的3300元的医疗费。后双方协商未果。贾××遂于1993年2月21日向某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承担医疗费3300元。
   请问:贾××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时效?

选项

答案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而本案中,原告贾××是在1990年6月5日受到伤害的。到1993年2月21日,时间已超过2年,但是,原告贾××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诉讼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处于中断状态。在1990年6月5日贾××被撞伤后,被告苏××一直在履行其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处于中断状态,在1991年5月,被告苏××送来医疗费1500元的行为,即为《民法通则》第140条所指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自然使以前进行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应自1991年5月开始重新计算。在1992年3月5日,原告贾××向被告苏××请求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140条中所指的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情况,又再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1992年3月5日,被告苏××拒绝履行义务时止,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其是从1992年3月5日至1993年3月5日,在此期间,如再无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原告贾××将失去请求法院予以救济的权利。但是,在1993年2月21日,原告贾××提起诉讼,引起了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依此计算,原告贾××于1993年2月21日向某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故原告贾××提出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他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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