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卷三第19题)

admin2018-03-23  26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卷三第19题)

选项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A项,5万的利息已经超过自然人借贷所容许的最高利率(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36%),超出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B项,时效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但债权本体还存在,债权人的受领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产生不当得利;C项,甲吃掉乙的鸡,受有利益致乙损害,且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D项,甲使用了乙的装修材料也构成不当得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w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