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admin2008-08-07  26

问题 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选项 A、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因受欺诈合同无效
D、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

答案A,B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题中,粮油公司交付给大鹏公司的只是一级糖蜜,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在此情形下,大鹏公司可依粮油公司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主张解除合同,或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粮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B项正确。
   《民法通则意见》笫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为订立合同的原因时,合同才为可撤销。本题中将特级降为一级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不能以欺诈主张合同撤销或无效。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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