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分别将其房屋、汽车售与乙。因房产证遗失,一时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二人遂先办理预告登记。同时,甲交付房屋、汽车。2011年6月,为向丙借款,乙将汽车出质与丙,同时约定乙暂用数月。2012年1月,甲死亡,其子小甲留学归国。继承

admin2022-04-19  42

问题 2011年1月,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分别将其房屋、汽车售与乙。因房产证遗失,一时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二人遂先办理预告登记。同时,甲交付房屋、汽车。2011年6月,为向丙借款,乙将汽车出质与丙,同时约定乙暂用数月。2012年1月,甲死亡,其子小甲留学归国。继承其父全部遗产,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2012年2月,小甲将上述房屋售与丁,并托人办理了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2011年1月,乙成为房屋与汽车的所有权人
B、2011年6月,丙成为汽车的质权人
C、2012年1月,小甲成为房屋与汽车的所有权人
D、2012年2月,丁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答案A,B,C,D

解析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在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2)当事人一方对动产有处分权;(3)已经完成交付。
本案当中,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甲是汽车的所有权人,有处分权,并且完成交付,达成上述三个条件,发生物权变动,乙成为汽车的所有权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发生应当具体三个条件:
(1)在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2)当事人一方对不动产有处分权;
(3)已经办理登记,例如:设立不动产的抵押权要办理抵押登记、移转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办理过户登记等。本案当中,因房产证遗失,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尚未达成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三个条件,因此,物权尚未变动,乙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而,A选项错误。质权自出质财产交付时设立,但是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出质财产的,质权不能设立。本案当中,约定乙暂用数月本质乃是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出质财产,此时,质权不能设立。因而,B选项错误。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那么无论是权利,抑或是义务,其均应当继承。本案当中,既然小甲没有放弃继承权,那么无论是甲的权利,抑或是甲的义务,其均应当继承。在甲死亡时,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所以小甲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在甲死亡时,甲并不是汽车所有权人,所以小甲不能继承汽车所有权,因而,C选项错误。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本案当中,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就相应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小甲未经乙同意将相应房屋卖给丁,依据上述规则,小甲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亦即即便达成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三个条件,物权也不发生变动,房屋所有权不移转,也就是说丁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因而,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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