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单位向甲单位签发了一张票面为10万元的汇票,该汇票经乙银行承兑后,甲单位又背书转让给了丙单位,丙单位在汇票到期时向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了拒付。乙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出票人A单位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A单位另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未记载金额的支票, B公司背

admin2013-03-24  20

问题 A单位向甲单位签发了一张票面为10万元的汇票,该汇票经乙银行承兑后,甲单位又背书转让给了丙单位,丙单位在汇票到期时向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了拒付。乙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出票人A单位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A单位另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未记载金额的支票, B公司背书转让该支票,但B公司在背书前未补记金额。A单位还向C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汇票。由于交付货物数量发生变化,A单位与C公司经协商更改了该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丙单位可以行使何种权利以保护其利益?向谁行使该权利?
   (2) 乙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乙银行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3) A单位能否签发未记载金额的支票?并说明理由。
   (4) B公司在未补记金额前能否将该支票进行背书转让?
   (5) A单位向C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能否更改?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选项

答案(1) 丙单位可以行使追索权以保护其利益。丙单位可以向A单位(出票人)、甲单位(背书人)、乙银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2) 乙银行拒付理由不成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5 [*] 计收利息。 (3) A单位可以签发未记载金额的支票。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及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4) B公司在未补记金额前不能将该支票进行背书转让。 (5) A单位向C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的法律后果是银行汇票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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