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打算申请破产清算,就此事咨询李律师,李律师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dmin2009-09-27  31

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打算申请破产清算,就此事咨询李律师,李律师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B、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而不必先申请破产
C、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则公司就不能申请重整,所以公司应当尽早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D、在重整期间,担保权人一概不得对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权

答案C,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A项正确。该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该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 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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