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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夫妇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李某当场死亡,李某之妻在被救后不久亦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夫妇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其中甲已于3年前死亡,仅遗一子丁。乙在得知父母双亡后病情急剧加重不久就死亡,留有一子一女戊、、己。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的1/2归其孙丁继承,
李某夫妇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李某当场死亡,李某之妻在被救后不久亦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夫妇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其中甲已于3年前死亡,仅遗一子丁。乙在得知父母双亡后病情急剧加重不久就死亡,留有一子一女戊、、己。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的1/2归其孙丁继承,
admin
2009-02-14
28
问题
李某夫妇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李某当场死亡,李某之妻在被救后不久亦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夫妇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其中甲已于3年前死亡,仅遗一子丁。乙在得知父母双亡后病情急剧加重不久就死亡,留有一子一女戊、、己。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的1/2归其孙丁继承,请问,李某夫妇的遗产(一栋房屋)应如何继承:
选项
A、丙、丁各继承1/3,戊、己各继承1/6
B、丙、丁、戊、己各继承1/4
C、丁继承2/3,丙继承1/6,戊、己各1/2
D、丙继承1/4,丁继承1/2,戊、己各1/8
答案
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遗产的确定、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券;(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是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该栋房屋属于李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在李某死亡时,只有1/2是李某的遗产,另1/2是李某之妻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李某之妻和甲、乙、丙三人。李某之子甲先于李某夫妇死亡,其子丁可依据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李某夫妇的遗产,代位继承规定于《继承法》第11条,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乙后于李某夫妇死亡,留有子女戊、和己,戊和己可依转继承之规定,继承乙的份额。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分得遗产或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李某生前所立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综上所述,可获得李某遗产的人包括:李某之妻、丁、丙、戊、己,其中戊和己的总份额与其他3人相同,李某遗产的1/2级房屋的1/4由他们等份额继承,即李某之妻和丙各继承1/16,戊和己各继承1/32,丁继承5/16。李某之妻的遗产是房屋的1/2+1/16,继承人是丁、丙、戊和己4人,丁和丙各继承1/3,即3/16,戊和己各继承1/6,即3/32。最后李某夫妇遗产的份额是:丁,1/2;丙,1/4;戊,1/8,己,1/8。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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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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