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5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凿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许。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17-06-22  37

问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5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凿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许。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违约责任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C、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甲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E、甲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C,D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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