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05-30  31

问题 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答案D

解析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由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证据具有不同特点,各自的审查判断方法也不尽相同。本题涉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的审查判断。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因此,A项、B项错误。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说要“一律不得采信”,因此,C项错误。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来源不明,难以担保其关联性、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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