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13-06-09  34

问题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丙只能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丙可以直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丙应当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答案A,B,D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以看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首先应向债务人追偿,只有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j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