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

admin2014-05-11  31

问题 《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说明:
    (1)本条规定的罪名、罪状。
    (2)本条所规定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3)本条所规定犯罪的主体特点。
    (4)本条与受贿罪的区别界限。

选项

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叙明罪状。 (2)本条规定的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交易财物的行为分为两种: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上述两种利用影响力交易的行为,均表现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交易请托人财物的特点。成立该犯罪还要求交易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具有其他较重的情节。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含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和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成立的要件和法定刑两点上。其成立条件主要表现在主体和客观方面两点上:本罪的主体已如(3)所述,而受贿罪的主体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要件已如(2)所述,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则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二罪在法定刑方面有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同时根据二罪的实际情况,受贿罪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而本罪鉴于其主体的特点并无此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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