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一孕妇在北京携带行李乘上回老家山东的火车。上车后不久,因为车厢上太拥挤,在安放行李时与对面的旅客发生了争吵。那个旅客的行李较多,所以没有谦让这个孕妇。在争吵的过程中,这位旅客推了这个孕妇一把,致其退后而坐在地上。当时这位孕妇就觉得肚子隐隐作痛,但

admin2008-12-16  26

问题 春运期间,一孕妇在北京携带行李乘上回老家山东的火车。上车后不久,因为车厢上太拥挤,在安放行李时与对面的旅客发生了争吵。那个旅客的行李较多,所以没有谦让这个孕妇。在争吵的过程中,这位旅客推了这个孕妇一把,致其退后而坐在地上。当时这位孕妇就觉得肚子隐隐作痛,但当时车厢内及其拥挤,火车的司乘人员得知此事,并未过来询问和照顾,所以也只好忍痛一直到山东老家。下车10天之后,到医院检查,被告知胎儿流产。这不仅造成孕妇身体上的损害,更造成精神的痛苦和折磨。在与铁路部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孕妇将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据侵权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令被告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问题:请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选项

答案(一) 某某铁路客运公司是否能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72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民诉法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案中被告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是某某铁路局作为国铁出资人组建的,从事旅客运输及相关经营的内部专业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客运公司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该孕妇应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二) 铁路公司所负的义务及其责任承担的法律分析   首先,孕妇与铁路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旅客则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既然承运人应当安全地将旅客送到目的地,那么就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这就是承运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在旅客运送合同之中,旅客负有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运送人以运送的费用,而运送人负有的主要义务就是安全及时地将旅客运至目的地。但这里的“安全义务”仅指运送人不得因其自身的运送行为而使旅客的人身财产处于危险的境地或受到实际的危害,不包括运送人在运送的过程中防止任何第三者对旅客人身财产侵害的义务。因此,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上的保护其人身安全义务作为诉因而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是无法获得支持的。   其次,《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即规定了被告负有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显然,在这个案件中,列车上的乘警有义务为此车厢内的秩序,预防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的行为发生,并且在这种行为发生之后,要及时地予以制止。同时,在侵权行为导致了“险情”,导致车厢上的孕妇出现了危险,铁路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第301条规定有义务就其进行救助。在本案中,铁路公司没有履行其救助义务,因而要承担对孕妇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 直接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孕妇在安放行李时与对面的旅客发生了争吵,对面的旅客推了她一把,而导致其流产。这位对面的旅客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孕妇流产的损害结果发生。其行为具不法性,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这位旅客的行为满足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面的这位旅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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