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市晚报》记者陈某在该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指出该市作家剽窃行为泛滥、文章内容不实,导致作家群的整体素质下降。该报在A市的甲、乙、丙、丁四个区都有发行。A市的作家王某和李某认为该文章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

admin2014-11-25  24

问题 案情:
    《A市晚报》记者陈某在该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指出该市作家剽窃行为泛滥、文章内容不实,导致作家群的整体素质下降。该报在A市的甲、乙、丙、丁四个区都有发行。A市的作家王某和李某认为该文章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市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该报社地址在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王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记者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王某和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记者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对报社的声誉和张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故要求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王某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不服该判决,遂就本诉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
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王某和李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争议,约定对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提交仲裁,超出了仲裁范围,该协议属于无效仲裁协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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