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admin2009-03-25  32

问题 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选项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高利转贷罪

答案1,2,4,8

解析 A项的罪名可以排除,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中甲虽然是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贷给其他人,但甲并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要求,所以A项的罪名可以排除。
   B项的罪名可以排除,因为甲所在单位是属于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而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刑法》第272条),因此甲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C项的罪名可以排除,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本题中的甲是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此不满足这一主体要求。
   D项的罪名可以排除,因为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本题中的甲是将本单位的资金贷给其他人,因此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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