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admin2009-11-21  7

问题 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选项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答案B,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可见,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只能适用独任制审判员,陪审员并非审判员,不能担任独任制法官,选项A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陪审员不是审判员,不能参加第二审,选项C不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所以,张某可以参与审理所在市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选项B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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