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8题)

admin2018-04-20  27

问题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8题)

选项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最高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B项: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法律并未加以限制,故B错误。
    C项:对于回避决定,不可上诉,也不可以抗诉,故C错误。
    D项:本题赵某的回避理由并非法定理由,因此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错误。
    A项:赵某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其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而非由法院院长当庭驳回,答案不严谨。严格意义上讲,本题无正确答案。非选一个答案,A勉强接近。提醒考生对这类题更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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