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15年1月1日,甲离职;2015年1月5日,丙公司收到乙公司关于甲离职的通知,但因丙公司业务对接人工作忙,该通知于2015年2月1日方被阅读,并知会相关人员;丙公司相关人员清理后发现,甲分别于2015

admin2016-06-26  37

问题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15年1月1日,甲离职;2015年1月5日,丙公司收到乙公司关于甲离职的通知,但因丙公司业务对接人工作忙,该通知于2015年2月1日方被阅读,并知会相关人员;丙公司相关人员清理后发现,甲分别于2015年1月3日和2015年1月10日,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丙公司有权催告乙公司确认两份合同的效力
B、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前撤销该两份合同
C、丙公司有权直接要求乙公司履行该两份合同
D、如果乙公司拒绝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合同,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答案A,D

解析 2015年1月3日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2015年1月10日的合同,仅构成无权代理。
(1)选项A:相对人(不论善意,还是恶意)享有催告权;
(2)选项B:只有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丙公司仅有权选择撤销2015年1月3日的合同;
(3)选项C:构成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才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丙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履行2015年1月3日的合同,2015年1月10日的合同只有获得乙公司追认后才有可能要求其履行;
(4)选项D:仅构成无权代理的合同情形下,被代理人不追认的,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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