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0-10-09  40

问题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成员国不得以不实施为由授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B、强制许可授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自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C、强制许可授予以后,该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再授予分许可
D、巴黎公约中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各项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

答案C,D

解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五条A项规定,(1)专利权人将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的国家的,不应导致该项专利的取消。(2)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3)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外,不应规定专利的取消。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前不得提起取消或撤销专利的诉讼。(4)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届满以前,或自授予专利之日起三年届满以前,以后满期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的不作为是有正当理由,应拒绝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而且除与利用该许可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甚至以授予分许可证的形式也在内。(5)上述各项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根据上述(1)和(2)的规定可知,成员国可以以不实施为由授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上述(3)的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强制许可的授予不会导致专利权的取消,所以专利权人依然可以行使其专利权,包括自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上述(4)的规定可知,除与利用该许可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强制许可不得转让,也不得授予分许可,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上述(5)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bH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