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3月1日寄信给乙,称如乙有冰箱出售,甲愿购买。该信于3月5日到达乙处。 乙遂于3月6日寄信给甲,称有冰箱出售,具体说明了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与地点、价格、交货日期等,并请甲于3月25日前答复。该信于3月10日到达甲处,甲于3月12日回复称,如乙愿意每台

admin2011-04-20  26

问题 甲于3月1日寄信给乙,称如乙有冰箱出售,甲愿购买。该信于3月5日到达乙处。
乙遂于3月6日寄信给甲,称有冰箱出售,具体说明了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与地点、价格、交货日期等,并请甲于3月25日前答复。该信于3月10日到达甲处,甲于3月12日回复称,如乙愿意每台冰箱便宜100元,则甲愿买,并请乙于3月30日前回复。乙在3月16日收到来信后,觉得条件尚可,遂于3月18日寄信给甲,称同意甲的条件。但由于邮局投递错误,该信迟至4月5日才到达甲处。
3月20日,丙愿以更便宜的价格卖给甲同样的冰箱,甲表示同意,遂于3月21日发信给乙,称不再购买乙的冰箱。该信于3月25日到达乙处。
请问:
(1)甲3月1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乙3月6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甲3月12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4)乙3月18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5)甲3月21日信件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为什么?
(6)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是要约邀请。因为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是要约。因为它具有缔约目的,且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定要求。 (3)新要约。因为它对甲之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 (4)承诺。因为它是乙同意甲之要约的意思表示。 (5)不能产生导致要约失去效力的法律后果。因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只有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才能导致要约失去效力。在本案中,乙已于3月18日发出承诺通知,故甲3月21日信件无法撤销要约。 (6)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依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承诺超过期限到达受要约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予以接受外,该承诺有效。因此,如甲及时通知乙拒绝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失效;否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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