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系统实行的司法审级制度是( )。(2010年单选42)

admin2019-02-19  29

问题 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系统实行的司法审级制度是(    )。(2010年单选42)

选项 A、四级二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三级三审制

答案B

解析 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对清末颁行的《法院编制法》略加删改,更名为《暂行法院编制法》,继续援用。1914年1月,又公布《平政院编制令》,从而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由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裁判,平政院则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普通法院系统原则上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省设高等审判厅;城市设地方审判厅,受理二审案件或重要的一审案件;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初级审判厅审理第一审的轻微刑事案件及一般民事案件。实际上当时初级审判厅未及建立,仍是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故本题应选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WS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