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着服色者,笞四十,是名“

admin2019-06-28  27

问题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着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唐律疏议》《杂律》499条
    运用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2018年一法综一第38题)
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

选项

答案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格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救令,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称为“永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律、令、格、式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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