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雄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阿雄因为调到L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3年1月甲和乙将阿雄诉至法院,要求阿雄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阿雄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阿雄辩称自己自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的意思。

admin2015-09-11  28

问题 阿雄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阿雄因为调到L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3年1月甲和乙将阿雄诉至法院,要求阿雄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阿雄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阿雄辩称自己自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阿雄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0000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本案二审中,阿雄提出为居住得更为舒适,自己在租赁期间对此房进行了装修,装修费花了10000元。自己不但不该给付所谓的拖欠租金,出租人还得偿还自己装修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阿雄提出的是反诉
B、法院可以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C、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D、法院应裁定发回重审

答案A,C

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本案中阿雄提出的是反诉,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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