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中山大学2005年研)

admin2014-12-08  48

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中山大学2005年研)

选项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这一任务,刑事诉讼法对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程度和客观标准提出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所从事的各种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着证明要求来进行的。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68条、第172条、第195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含义有二:一是诉讼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二是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是一个纯主观或者纯客观的证明标准,而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 ①“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事实裁判者主观上把对定罪量刑具有意义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关键事实认识清楚了,查明白了;但不是要求事实裁判者把案件的一切细节事实都查清楚,实际上,任何案件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细节都是不可能的。 ②“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利用确实(真实)的证据构成一个符合逻辑上充分理由的证据链,对主要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程度。根据立法上的要求和刑事诉讼实际工作的经验,对于判断一个案件的查证工作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a.每一证据材料均经过查证属实,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 b.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而这种联系并不是牵强附会的联系,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应形成一个体系(锁链),一环扣一环,无懈可击; 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排除; d.结案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e.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他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可能性。以上五点紧密联系在一起,必须同时具备。特别是“惟一性、排他性”,是衡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根本性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说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概言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在主要事实、关键证据上坚持结论的唯一性,对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根据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理念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的运用经验,并借鉴国外的证明标准理论,我们主张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一般证明标准,但同时也应当建立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体系。 ①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确定性、唯一性,否则就可能发生冤案错案。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和云南的杜培武杀妻案就是两个典型案例。前者其妻根本未死,不存在犯罪事实;后者其妻确实被杀,却非被告人所为。 ②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采取有确定证据的推定。基于证明的难易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允许推定。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从已证事实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追诉者提出反证加以推翻。从本质上讲,推定反映的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推定认定的事实一般没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法律真实。通过推定来认定部分案件事实,已为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所认可。 ③就程序事实与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而言,关于前者的证明标准,可以比后者降低一些。在外国,实体事实采取严格证明,而程序事实采取自由证明。这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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