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

admin2015-09-30  9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

选项 A、某日战士李某同战士王某因小事争吵,李某吵不过王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枪,用枪指着王某的脑袋,让王某向自己道歉,后枪支走火,致使王某死亡
B、2000年8月7日,某部炮兵连连长郭某某带领本连执行训练任务,训练结束后返回连队驻地时,郭某某擅自驾驶配属该连保障训练的230型牵引车。行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较快,被告技术不熟练,采取措施不力,使车后牵引的85加农炮右翻450度,致车翻360度,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8人轻伤
C、新人伍的战士张明,在投掷手榴弹训练中,由于对手中武器性能不熟悉,又由于心情紧张,以致拔出保险销后,没有立即投掷,仍握在手中,其他同志惊呼要他快扔,他紧张地扔到了邻近的堑壕中,结果把另一名战士炸死
D、张三系现役军人,在部队弹药库值班时,违反规定吸烟,从而引起爆炸,整个弹药库被炸毁

答案A,B,D

解析 枪支走火致人伤亡从广义上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但是根据《刑法》第233条和第235条对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因而A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B中郭某某驾驶的军用牵引车,是火炮的专用装备,即火炮随行机动作战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非一般意义上的通用性交通工具,应当属于武器装备,故应以“武器装备罪”论定郭某某的罪责。C中张明虽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与操作规程,但情节并不严重,主要是因为对武器装备性能不熟悉,心情紧张所致,因而不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是指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各种武器装备使用必须遵守的规程、制度、办法等;所谓重大责任事故,是指致人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如重大经济损失等。D中张三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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