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

admin2013-02-26  31

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

选项 A、追加或变更被告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D、决定合并审理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A项应选。B项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法院准予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须原告同意。故C项不选。人民法院针对共同诉讼,而决定合并审理的,也不需征得原告同意。所以D项也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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