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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是( )。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是( )。
admin
2013-04-12
38
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是( )。
选项
A、材料供应商甲和材料生产厂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2011年5月1日甲支付10万元预付款,5月30日乙向甲交付材料50吨,余款在一个月内支付。但是在5月15日甲发现乙曾经有过欺诈行为,于是决定中止履行合同
B、2011年5月,丙厂向丁公司出售一批钢材,约定最迟发货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买方在收到货物一周内付清全部货款。此后丁公司多次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要求丙厂降价,双方谈判一直延续到11月,期间钢材价格下降20%,丁公司决定解除合同
C、2011年4月1日,戊公司向己公司订购一批产品,约定6月15日发货,货到10天后付款。己公司发现戊公司经营混乱、负债累累,于是在5月份决定中止履行合同
D、张三将自己的汽车卖给王五,双方约定车款于2011年8月1日前交清,8月1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7月25日,王五要求张三先办理过户手续,并承诺办完过户后立刻交付全部车款,张三托人调查王五情况,发现他正在被债主逼债,于是决定中止履行合同
答案
C
解析
定义的关键信息是“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A项,乙曾经有过欺诈行为,不代表乙没有按时交付材料的能力,故甲的行为不符合定义。B项,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的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而丁公司很明显是后履行的一方;而且“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可能只是要求降价的借口,不一定符合事实,故不符合定义。D项,按照张三和王五的约定,王五交清车款后,张三再将车辆过户,因而张三属于后履行的一方,其中止合同的行为也不符合定义。故排除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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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本硕类)题库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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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本硕类)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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