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
2016-06-13
27
问题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准许
B、合伙人退伙,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且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否则,退伙无效
C、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D、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答案
A,D
解析
见《民通意见》第52条、第53条和第54条。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QJ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审批机构批准,与外国某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该协议中可包含下列哪个条款?()
我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纠纷而在我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下列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新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经营,总公司以下设有专门生产微波炉、冰箱、热水器的分公司。另外还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负责销售的分支机构。1998年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了专门生产电器配件的全资子公司新月电子元件有限公司。1999年新兴公司还与另一公
李某携其父及其子小东外出旅游,因发生车祸三人当场死亡。李某之妻陈某闻讯心脏病发作死亡。李某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之后,就李某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李某之母认为所有财产都是自己家的,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陈某之父则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
吴某因欠李某借款8万元,将卡车一辆抵押给李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卡车因车祸损坏,吴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修理完毕后,吴某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1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此时,吴某欠李某的借款到期,李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进行拍卖,以所得资金偿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原告王大流与被告王二六乃兄弟关系,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王二六因摔成重伤住院,不能参加该案的审理。对此,法院内部有几种不同意见,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下列选项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生性好助人为乐,一日看到邻居乙的儿子丙将数盆植物放到庭院中任太阳曝晒,于是好心搬到自己屋内放置,在搬动植物的过程中手被擦伤。三天后丙回家发现此事大怒,因该植物是从美国空运来用于自己科学实验之用的,丙要求甲赔偿,甲要求丙负担自己手擦伤的医疗费,现在因为双方
本案中10台电脑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如果在计算机公司将电脑交付运输公司运输之后电脑遭遇台风之前,办公设备公司又将电脑转卖给甲公司,则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10台电脑电脑损毁灭失的风险又由谁承担:
随机试题
Forsometimescientistshavebelievedthatcholesterolplaysamajorroleinheartdiseasebecausepeoplewithfamilialhyperch
男性,60岁。中上腹不适5年,1个月来食后饱胀就诊。有暖气,不反酸,胃纳不佳,体重减轻。化验:红细胞3.0×1012/L,血红蛋白90g/L。最有助于诊断的辅助检查方法是
下列免责条款肯定无效的有( )。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
按ASCⅡ码值比较大小,下面各项中正确的是( )。
某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率为4.5%的一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0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英美军队在诺曼底登陆,欧洲第二战场开辟,时间是______。
2008年10月8日上午胡锦涛在全国抗震救灾总结表彰大会上指出,“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中不断认识自然。在顺应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自然,在同自然的和谐相处中发展自已,是人类生存和进步的永恒主题”,这段话揭示的哲理是
Ittakesabout$400worthofequipmenttoclimbatree--arboristropes,helmet,climbingsaddle,metalloopscalledcarabiners.
A、Runaroundandhavefun.B、Getstartedonacareer.C、Prepareagoodresumeforinterviews.D、Datewiththepurposeofmarriag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