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人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

admin2021-03-22  61

问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人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

选项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E、某市建筑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甲厂、甲厂法定代表人、乙厂、乙厂法定代表人。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权和向法院起诉。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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