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0-12-08  16

问题 (2012年)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答案D

解析 村委会每届任期5年,但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A项错误。村委会的选举和罢免均采双过半制,B项错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D项正确。
   【相关法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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