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些)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admin2013-12-10  22

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些)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选项 A、审判期间对精神病人做鉴定的时间
B、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7日
C、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20日
D、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

答案A,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4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A项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故B项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杏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C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存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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