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18题)

admin2017-06-13  15

问题 “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18题)

选项 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答案C

解析 “名例律”具体规定了法典各篇通用的刑名以及刑法适用的共同原则,故被视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其起源于战国《法经》中的《具法》,后在《魏律》、《晋律》、《北齐律》、《大清律例》中得到发展和变化。
    战国时期著名改革家李悝编撰的《法经》中的《具法》是“名例律”的开端。《法经》共六篇:“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具法》位居最后一篇,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对前五篇进行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晋律》是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下诏颁布的一部法典,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进行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并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并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北齐律》是北朝北齐政权制定的一部成文法典,篇目共十二篇,将《晋律》中的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置于律典首篇,充实了刑法总则。故C选项前半句正确,但是对名例律进行逐条逐句“疏议”的并不是《北齐律》,而是唐律。故C选项错误,当选。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共四十卷,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用以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以及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除上述几部法典外,魏《新律》(也称《魏律》)在名例律的发展变化过程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它改变了汉《九章律》将《具法》居中的体例结构,将其改称“刑名”置于律首,体现其总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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