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

admin2020-04-14  39

问题 (2018年)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B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G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G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F公司虽然没有票据权利,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且无过失,其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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