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玉刊,女,1968年12月28日生,系某市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被告:郑宪秋,男,196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结婚13年(现有一子郑洋,年龄12岁)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

admin2014-12-05  55

问题 原告:刘玉刊,女,1968年12月28日生,系某市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被告:郑宪秋,男,196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结婚13年(现有一子郑洋,年龄12岁)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 994年以来,原告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被告不但不工作、生活各方面给予其照顾和帮助,反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还对原告参加的社会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甚至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原告能在国内国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3块应分给被告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查明,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务琐事上互不协商,常常因此吵架,2002年5月分居,2003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郑洋,12岁,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
(1)法院是否准予离婚?
(2)孩子郑洋由谁抚养?
(3)奖牌和奖金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为刘玉刊与郑宪秋虽结婚多年,生有一子,但二人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照《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婚生子郑洋表示愿随母亲刘玉刊生活,应尊重子女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父母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3)刘玉刊所获的奖牌,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玉刊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奖金29万元.如果确实存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应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来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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