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

admin2010-06-20  25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项?(    )

选项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本题中股东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但其实际价额仅为20万元,显著低于作价金额,因此应当由股东甲以其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补交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即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由于不是设立公司的股东而是后来入股的,所以不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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