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官于2007年4月从A市B县人民法院退休,在2008午5月,他可以从事下列哪种行为?

admin2009-11-23  32

问题 某法官于2007年4月从A市B县人民法院退休,在2008午5月,他可以从事下列哪种行为?

选项 A、以律师身份担任A市C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B、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担任A市C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C、以律师身份担任A市B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D、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担任A市B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案B

解析 根据《法官法》第17条的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AC项是错误的。某法官在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管以什么身份。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只有B项是正确的,故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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